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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规则


  仓储费、运保费由交易所代收代付。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以上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会员可自行选择通过现场或远程方式进行交易。

  现场交易是指会员在交易所指定的场所进行交易。
  远程交易是指会员在自行选定的场所通过通讯网络进行交易。

  第十四条 采用远程交易的会员可选择以专线或拨号入网等通讯方式接入交易系统。

  第十五条 黄金市场的交易工具包括现货黄金交易以及远期黄金交易。

  交易所对现货交易实行T+0的清算速度办理资金清算,会员到指定仓库提取黄金时间为填写黄金提货申请单后3个工作日内。远期黄金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在交易成交后T+X日(X为远期黄金交易的合约期限值)办理清算与交割的交易。

  交易所保留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对交易工具及交易品种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十六条 现货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全额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全部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

  远期黄金交易前,买方会员必须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卖方会员必须将需售出的黄金按一定比例存放在交易所指定的黄金交割仓库,或在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按一定比例存入相应金额的人民币资金。上述资金与黄金比例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远期黄金交易管理办法》制定。

  第十七条 对于未挂牌交易的非标准黄金,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进行询价交易。

  第十八条 为防止非正常因素对交易价格的干扰,交易所有权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上市品种价格涨跌最大幅度(涨、跌停板)及实施办法,必要时将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暂停该品种的交易。

第五章 报价成交

  第十九条 会员在黄金交易系统中通过报价窗口方式进行报价。

  第二十条 会员报价按交易方向可分为买报价、卖报价、双向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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