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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6修订)[失效]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调整按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第五、六条办理。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
  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尚未批复前,因特殊情况急需采购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属基本支出预算或经常性专项预算安排的项目,经省财政厅确认并报经省政府采购办同意,采购单位可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先实施采购活动,待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后,再补办政府采购预算确认手续。
  第九条 集中采购的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预算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出现节余资金,相应核减政府采购预算,节余资金分别按以下办法办理:
  1.使用财政预算资金进行集中采购的节余,其中:属基本支出结余资金,采购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可调整用于其他项目;属项目支出结余由省财政用于平衡预算。
  2.集中采购项目资金由多种来源构成的,按资金构成比例分别处理,除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外,其他节余各项资金,采购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可调整用于其他项目。
  第十条 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预算由省财政厅核定到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出现节余资金,采购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可调整用于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应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办理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其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视情分别作以下处理:
  1.预算已核定给单位且资金也已拨至各部门、各单位的,首先按追加政府采购预算额度核减相关预算,并将资金缴回财政,其次将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核定给单位。
  2.预算已核定给单位但资金尚未拨至单位的,首先按追加政府采购预算额度核减相关预算,其次将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核定给单位。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当年应执行完毕。因特殊情况当年未执行完毕的,可结转下年度执行。当年及第二年均未执行的,应收归省财政。
  省政府采购办批复的确认书当年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结转下年执行。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列报本部门、单位支出,并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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