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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监察厅关于做好省级预算单位2010―2011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监察厅关于做好省级预算单位2010-2011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浙财预执〔2011〕17号)


省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日常管理,推进银行账户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根据《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1〕10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决定开展省级预算单位2010-2011年度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截至2011年8月31日,省级预算单位(指与省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省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团体、政府授权代行政府职能的其他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

  二、年检准备

  (一)省级预算单位应对本单位所有银行账户的设立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按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检查是否将所有银行账户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且由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具体负责管理;

  2.清查不符合《办法》及其他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设立的银行账户;

  3.清查未经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开设的银行账户;

  4.清查未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二)经检查,存在下列情况的,年检申报时应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说明:

  1.将按有关规定收取的预算资金和财政拨款转为定期存款或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信用担保;

  2.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3.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4.其他违规问题。

  (三)自查出的违规、无资金往来、到期或其他情况应予撤销的银行账户,应作销户处理;未经审批的银行账户,应补办审批手续。

  三、年检方式及时间要求

  (一)年检方式

  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均应通过省财政厅金财工程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址:http://220.191.246.152:9080/dwzh),各单位要在系统中如实填报《预算单位基本情况年检申请表》(附件1)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附件2),打印并加盖公章后与其他年检资料一并报送主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在主管部门按银行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进行预审并填写意见之后,由预算单位报送省财政厅银行账户年检办公室;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省财政厅银行账户年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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