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所应用或取得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受理通知书)、实用新型专利、省级以上新产品、新技术等技术创新和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四)入选参与绩效评价机构库或经政府采购中标的具备财政服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或企业设备、技术等实际投入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五)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按申报通知要求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项目审核
(一)对于申报的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自职责进行审核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经综合平衡后,提出专项资金补助的意见。
(二)对于奖励的项目,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评定结果,由省经信委按照有关文件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奖励意见,分档次确定奖励金额。
第十条 资金拨付
(一)经审核确定的补助及奖励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按财政隶属关系下达补助及奖励资金,并由当地财政局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二)欠发达地区根据因素法下达的资金额度编报的项目,经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通过并下达项目审核意见后,由相关市、县(市)财政局将项目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三)企业收到财政补助或奖励资金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管理费用
省级有关部门聘请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的管理费用支出,按不超过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总额3‰的比例,按实在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申请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更不得转移、挪用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和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跟踪检查,对达不到建设进度和投资要求的项目,应视情况减拨、停拨直至追回已拨的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