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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改)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信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2011〕224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经信委,省级有关单位(宁波不发):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的精神,结合省财政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我们对原《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经信委
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省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省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工业经济结构优化,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照“存量调结构、增量调方向、增量调存量”的原则,在整合现有财政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相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监督使用。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效率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注重项目确定和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二)坚持统筹兼顾,相互协调的原则,在保持专项资金总量和使用方向总体稳定前提下,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促进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三)坚持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加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监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项目跟踪问效制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四)坚持扶优扶强、全面发展相结合原则,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29号)的有关要求,加快欠发达地区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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