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二、主要保障措施

  (一)依法依规操作,妥善解决问题。土地登记由国土资源部门的地籍管理机构统一办理,从事土地权属审核和登记审查人员须具备有效的土地登记上岗资格证。要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等规定进行土地确权登记,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各地要细化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妥善处理好土地使用上的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二)强化宣传培训,推动工作开展。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对土地确权工作的理解与配合,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加强对技术人员的培训,规范调查队伍,提升地籍管理人员的政策、业务及信息化管理水平,推动工作全面开展。

  (三)加强争议调处,维护社会稳定。加强部门协调和沟通,从维权维稳、改善民生出发,及时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为确权创造条件。要建立健全因土地权属争议、土地登记确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应急预案,维护社会稳定。

  (四)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将便民、利民、护民的要求贯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过程,增强服务意识、切实转变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要及时将有关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保障群众知情权。

  三、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协调解决土地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土地权属纠纷。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各设区市、县(市)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的法定主体,要成立以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

  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省级主要负责土地确权工作的测绘、省市县数据库的建设、工作底图的生产等工作。市、县两级负责权属调查、群众工作等。各地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纳入重点工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国土部门具体负责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日常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户籍资料的审核;民政部门提供行政界线资料;农业、林业、交通运输、水利部门提供相关权源资料;财政部门要根据所承担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确定工作经费,并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