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类地名均应按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书写。不用自造字、已简化的繁体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汉字字形以《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
二、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拼写,应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规范,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不得采用“威妥玛式”等旧式拼法,也不得采用外文拼写汉语地名。
第十四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
一、地名标志包括路牌、里弄牌、门号牌、桥名牌、站名牌、指示牌、景区牌、村名牌等。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责成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在城镇街、巷、里弄、居民区、交通道口、车站、码头、桥梁、风景区、纪念地、经济开发区以及农村自然村等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三、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是标准地名的汉字规范书写形式及其汉语拼音字母规范拼写。同一市、县(市)内的同类地名标志的规格、式样、字体要统一。标志牌应在地名管理部门指定的厂家制作。
四、公交站牌名,必须使用当地标准地名。当地确无标准地名可用时,方可用当地具有地名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的名称作站名。
五、地名标志经费。新建工程的地名标志,是该项工程的配套项目,所需地名标志经费列入该项工程预算,工程竣工时,地名标志要设置完成,工程验收时,地名管理部门应参与验收。地名标志经常性的维护费用,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属公用事业性质的地名标志维护费用,由地名管理部门编制预算报请财政部门核拨。
六、地名标志是国家法定的标志物,是社会使用地名最直观的依据。每个单位和公民都应自觉保护。禁止擅自移位、攀绳、挂物、搭棚遮蔽或移作他用。
第十五条 市、县(市)地名管理部门应积极行使政府管理地名的职能,加强对标准地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一、对不按规定命名、更名或使用非标准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发送《纠正违章地名通知书》,限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的30日内纠正。
二、违章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接到地名管理部门的《纠正违章地名通知书》后,应在期限内积极主动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地名管理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如下措施:
1、对新建或旧区改建后的居民地不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命名、更名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施工、不予供电、供水和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