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无锡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第五条 地名命名规划应与城乡建设规划同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与地名管理部门应建立会办制度。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在编制各种建设规划的同时,要会同地名管理部门相应作出地名命名规划,规划名称尚未正式批准,不得向社会公开使用或宣传报道。

  第六条 地名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反映当地历史和地理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市范围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县(市、区)内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名称,一个城镇内的道路、街巷、里弄、桥梁名称,一个乡(镇)内的自然村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性质的台、站、港、场名称和企事业单位名称,其专名应与当地标准地名统一。

  五、全市乡(镇)名称,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名称应与驻地地名统一;公安派出所、房管所、工商所、税务所、土管所等名称,应与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专名统一。

  六、命名地名应使用规范汉字。名称含义应健康、简明、确切。

  七、标准地名必须具备专名和通名。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命名地名。

  第七条 地名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于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影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或极端庸俗的,以及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求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的意见后,应予更名。

  三、不明显属于更名范围,或当地群众暂时不同意改的地名,可不予更改。

  四、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地名,应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五、地名中的方言、土俗字,一般应以字音或字义相同(或相近)的规范汉字取代。

  六、地名用字不当必须调整的,作更名处理。

  第八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县(市)、市辖区由国务院审批;乡(镇)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市辖区的街道办事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居)民委员会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审批。上述行政区划和村(居)民委员会的命名、更名,有关人民政府在批准或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交市、县(市)地名管理部门进行标准化处理。批准后应发送地名管理部门建档备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