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无锡市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发布日期:2010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30日)废止无锡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1993年5月14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地名管理,逐步实现地名的国家标准化,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务院《
地名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地名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名具体指:
一、 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市、县(市)、市辖区以及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
二、群众自治组织名称,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名称;
三、居民地名称,包括农村自然镇、自然村、片村和城镇的路、街、巷、里弄、居民区、区片等名称;
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山湾、山峰、山洞和湖、江、河、泉、荡、渚、岛等名称;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性质的台、站、港、场名称,人工建(构)筑物名称,以及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名称。
第三条 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市、县(市)地名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市、县(市)政府的职能部门和日常办事机构,共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制订本地区地名工作的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承办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
四、检查、监督和推广标准地名的使用;
五、组织和检查各类地名标志的设置和更新;
六、调查、搜集、整理地名资料,按规定编辑出版地名图、地名录、地名志、地名词典以及其他地名书刊;
七、管理地名档案,提供地名信息,开展咨询服务;
八、开展地名学研究。
第四条 地名管理应从当地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更名、注销地名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擅自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