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单位撤并需重新调配的资产。
第四章 保值增值考核
第二十二条 水利电力国有资产的考核,是对水利电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的考核,以单位会计决算资料以及相关资料为考核依据,以年度作为考核期。
第二十三条 水利电力企业考核指标如下: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产保值;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产增值。
亏损企业暂用减亏作为保值增值指标。
水利电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由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下达,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资产考核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市财政局渝国资管[1997]68号文要求进行。经营性资产考核指标如下:
(一)凡期初期末权益为正,以保值增值率进行考核。
水利电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水利电力国有资产总额±考核期内客观因素影响 权益变动额)÷考核期初水利国有资产总值]×100%
(二)期初、期末权益中的负数,以保值增值额考核。
保值增值额=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政策性亏损单位水利电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实现水利电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核定水利电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级水利电力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在资产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水利部或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水利部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其职责,对资产流失或损失不反映、不制止、不采取相应制止措施的。
2、在产权管理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滥用职权。
第二十六条 区(市)县水利电力国有资产监督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同级 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行 政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