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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重庆市水利电力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电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重庆市水利电力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电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资法[1998]第7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资局、水电局,各区县(市)国资局(办、科)、水电(农业)局,市水电局 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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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水利电力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提高水利电力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 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水利电力行业 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水利电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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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重庆市水利电力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

重庆市水利电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水利电力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保值增值,加强水利电 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水利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水利电力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水利和国有地方电力行业各类 单位,包括: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水利电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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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电力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 拨款、接受捐赠、凭籍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由水利电力单位使用、经 营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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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水利电力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划分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代行水利电力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职责。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均应设置水利电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配备专门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分 级管理原则,对所属水利电力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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