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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3、工程监理

  中型水库除险加固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由具有乙级以上水利水电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小型水库的施工监理由具有丙级以上水利水电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4、质量监督

  中型水库除险加固施工质量监督由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小型水库施工质量监督由当地水利质量监督机构承担。

  5、竣工验收

  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全部完成后,项目法人应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的要求及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竣工验收准备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等有关部门组织初步验收后,向市水利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市水利局会同市计委、市财政局等有关市级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水利部和国家计委。

  第十一条 凡进行施工的除险加固项目,必须有施工设计方案和设计图,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十二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的主体工程(大坝、溢洪道等)必须由三级以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承担施工。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严把工程质量关,对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将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要建立严格的投资控制责任制,按批准的概算组织好工程建设,采取有效措施,厉行节约,所有费用开支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认可后方可进入工程总投资。若发生超概投资,由项目区县(自治县、市)自行筹资解决。

  第十五条 病险水库整治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大坝稳定、基础防渗、泄洪安全等主体工程建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六条 各地要确保承诺的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地要在每年12月20日前将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上报市计委、市水利局。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期间,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月底将除险加固实施情况上报市水利局,市水利局整理、汇总后,分别于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分两次上报水利部、国家计委,同时抄送市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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