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坝安全鉴定书;
2、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的核查认定书;
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有关部门配套建设资金的承诺文件。
第八条 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将按照国家计委和水利部的要求,本着轻重缓急的原则,向国家计委和水利部申报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要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切实做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条 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和竣工验收制。
1、项目法人
水库管理单位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人,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调整、充实项目法人管理和技术人员。中型水库项目法人调整、充实方案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审批、抄市水利局备案,小型水库项目法人由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水利局备案。项目法人对除险加固的质量、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2、招标投标
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计委、水利部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土建施工、监理、材料及设备采购、安装等,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招标组织形式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乙级以上水利水电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组织招标。规模标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贯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29号)执行。
中小型水除险加固施工招标公告应在《重庆商报》及《重庆建设项目招标网》上发布,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在招标公告发布前报市计委、市水利局备案,以便监督检查;国家补助资金不足100万元或单项合同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水库招标公告应在水库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媒体上发布。
招标活动接受各级计划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