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水利部颁发的《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组成大坝鉴定专家组,开展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以上城市安全或坝高70m以上小型水库大坝由市水利局组织鉴定;其它小型水库由水库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开展鉴定工作前,应将组建的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报市水利局审定。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应在水库大坝安全评价的基础上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甲、乙级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以下(包括中型)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工作,丙级水利水电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可以承担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评价工作。
安全鉴定结论为三类坝的水库,在申请市以上除险加固资金前,应将安全鉴定成果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核查,由其确认并出具核查认定书。
2、初步设计
项目法人应委托具备相应大坝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应在经核查认定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的基础上,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DL5021-93的有关规定编制,初步设计中的大坝安全监测和库区水情测报系统的设计应符合《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96及相关规范的要求。
初步设计报批前,项目法人应择优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咨询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应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完善。
中型水库初步设计,由市水利局和市计委共同审批;小型水库由市水利局审批。设计单位应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要求及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水库除险加固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初步设计批复所明确的整治内容,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市水利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病险水库加固项目要按管理权限逐级申报,由各地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后,将水库除险加固的申报文件和相关资料联合上报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市计委、市水利局共同审查后,联合上报国家计委和水利部。前期工作未完成、自筹资金来源不落实或不能足额配套的,不得申报国家补助资金计划。
第七条 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