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计划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计委农[2002]139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计委、水利农机局:
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水利部颁发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市计委、市水利局组织编制了《重庆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颁布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以国家投资为主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其它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各地要按照《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管[1995]86号)规定程序确定病险水库,并根据病险水库的病险程度和大坝一旦失事可能造成的后果,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整治病险水库,提出病险水库分年整治计划。
对于已安排除险加固资金的水库,要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抓紧建设,确保工程质量,按期完成建设任务。
第四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属基本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病险水库加固工程各阶段工作必须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大坝安全鉴定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
1、大坝安全鉴定
根据水利部颁布的《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鉴定。安全鉴定工作必须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