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报告书审查、审批办理的一般程序:
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本通知第三条项目分级管理权限由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预审(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对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修改后,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在此基础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才能批准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公路建设单位方可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进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并将水土保持措施所需费用纳入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必须委托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
五、对目前在建的各类公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参加过审查的,不再单独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对目前没有经过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公路建设项目,但水土保持措施搞得好的,可不再补报水土保持方案;对目前既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又在建设过程中造成了严重水土流失的在建公路建设项目,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尽快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按管理权限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审批,并按审批方案迅速整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既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又不整改的公路建设单位要进行严肃查处。
六、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
水土保持法》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水利、交通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相互支持,共同搞好我市公路建设中的水土保持工作。今后,我市公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都必须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两部
《规定》以及本《通知》的要求执行;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邀请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严格做到水土保持工程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