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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转发《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的通知
(渝水水保〔2002〕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交通局(委员会),各市级交通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水利部、交通部于2001年1月联合制定并印发了《公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和减少公路建设中的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现将该《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公路建设,有力的促进了城乡经济、社会的发展。由于重庆的地形、地貌大部分以上属山区和丘陵区,加强水土保持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水利、交通部门在公路建设中,要重视水土保持工作,切实把《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交通部《规定》落到实处。

  二、凡在我市境内并经区县(自治县、市)级以上审批立项的公路建设项目,参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目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发[2001]17号)的规定,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对路线中隧道、特大桥梁、高填、深挖路段以及通过水库、不良地质地段提出水土保持措施及估算投资,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三、按照水利部、交通部《规定》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分级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级及以上的公路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查、审批。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的公路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审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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