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验收程序
第六条 在建设项目(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前,建设单位要组织施工、设计、使用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对项目档案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
项目(工程)档案自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档案资料概况;
2.项目档案工作管理体制(包括机构、人员等);
3.项目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与归档工作情况;
4.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
5.档案资料的移交情况,并注明已移交的卷(册)数,图纸张数等有关数字。
6.对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性的评价及档案资料在施工、试运行和管理工作中发挥作用的情况;
7.档案资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及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验收产生的影响。
第七条 单位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施工单位已按合同内容完成单位工程的技术文件材料(含竣工图)收集、编制,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收集、整理、装订成册,在工程交工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并发出单位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通知,由水利局档案部门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单位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第八条 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建设项目已按有关规定要求全部完工后,在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发出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通知,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水利档案管理部门即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
第九条 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重庆市市水利局档案管理部门(或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利部门)报送1套按要求收集整理的工程竣工档案。市水利局只接收中型及以上工程档案,具体内容见附件4中主管局存档。另外三套分别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保存及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中型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向重庆市水利局档案部门移交档案时必须同时移交制作的光盘一套(解说词必须达到真实、准确、系统、完整、具有依据、凭证作用和研究价值)。
四、验收等级评定及质量要求
第十条 水利建设工程档案质量采用等级评定法,在验收时对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整理质量进行检查评定,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按工程质量不合格处理,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