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水〔2002〕3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档案局:
为了切实抓好水利基建项目(工程)档案的管理工作,确保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的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办法”及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档案工作的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水利部的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大、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档案管理。
二、验收组织及准备
第三条 水利工程档案的竣工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应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的领导下,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同步或提前进行。
第四条 凡属重庆市水利局接收的重点水利工程档案(重庆市辖区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等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水利建设项目),必须由重庆市档案局、重庆市水利局会同建设单位组成验收小组进行档案专项验收,验收工作由市水利局主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
凡属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局接收的一般工程档案,必须由区县档案局、区县水利局会同建设单位组成验收小组,验收评定由区县水利局主持,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单位参加。
第五条 进行档案专项验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提供四套完整的、装订整理成册的工程档案进行专项评分验收。(建设单位就是管理单位时,可只需三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