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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水基〔2003〕1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精神,确保水利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程建设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图是工程建设实施的主要依据,施工图设计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质量、结构稳定和安全、投资控制、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社会公共利益等。

  第三条 施工图设计必须依据经有权机关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施工图应严格按初设批准的规模、任务、标准和设计方案进行设计,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第四条 施工图设计中确需对批准初设进行修改的,应报工程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修改,其中重大设计修改必须报工程原初设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五条 与批准初设比较,施工图设计阶段发生的下列情况均属重大设计变更或修改:

  (一)工程任务调整;

  (二)工程规模变化;

  (三)工程建设标准变化;

  (四)大坝、溢洪道、放水设施、输水渠(管)道、电站、供水工程等建筑物位置、结构型式变化;

  (五)坝体填筑材料变化;

  (六)料场位置变化;

  (七)工程投资变化超过初设批准投资的10%;

  (八)其它对工程、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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