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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监理工作的通知
(渝水水保〔200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切实防治因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通知》(水保〔2003〕89号)的文件精神,现就全市开展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经水利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在其实施过程中必须进行水土保持监理,其监理成果是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基础和验收报告必备的专项报告。

  二、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及人员根据国家建设监理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及工程设计文件,以及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开展监理工作。

  三、从事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水土保持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监理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主体工程中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的,承担水土保持工程监理的单位还必须具有水土保持监理资质。

  四、水土保持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根据项目特点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各专业监理人员,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进行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应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提出质量评定意见,作为水土保持设施评估及验收的基础。

  五、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并报水土保持方案批准单位备案。承担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的单位要定期将监理情况向建设单位和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其监理报告的质量将作为考核监理单位的依据。

  六、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工作从今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普遍推行。2002年底已经竣工和2003年上半年内办理竣工验收的项目可不再补施监理。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投资在100万以下(含主体工程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的可不实施监理,但必须服从当地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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