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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科技进步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推广、应用重大科技成果中,对已有技术组装配套,成果具有一定的转化程度,有一定的示范推动作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综合性能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实用新产品、新技术评审标准

  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对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要作用,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等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重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一等奖。

  技术上有创新,开发研究的新技术、新产品,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促进了传统产业或技术设备的技术改造,在机遇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产品质量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二等奖。

  在开发研究新技术、新产品过程中,解决了技术难点技术上有明显进步或改进,促进了产品的升级换代,其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在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产品质量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经过一年以上实践应用,取得比较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可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重庆市水利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原则上应是当年结题的科技项目。

  第十二条 申报重庆市水利科技进步奖的科技成果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并经过有关部门或有关技术机构进行了相应的技术评价或技术鉴定。

  第十三条 申报重庆市水利科技进步奖应不存在成果权属以及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排序等方面的争议。

  第十四条 凡已申报各区县(市)科技进步奖及其他行业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重庆市水利科技进步奖。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已获奖的要撤消其奖励。

  第十五条 落选成果一般不可重新申报。但为鼓励技术进步,落选成果经补充开发研究后,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进一步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可在两年后按原申报渠道再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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