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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科技进步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科技进步奖评审办法》的通知
(渝水科[200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局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水利系统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推进水利科技进步,促进水利事业持续发展,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科技进步奖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报告我局对外合作与科技处。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重庆市水利科技进步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水利科技创新,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水利现代化建设,结合重庆市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水利局设立的重庆市水利科技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分设一等、二等、三等奖,颁发奖励证书,重点奖励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对全市水利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重庆市水利科技进步奖是授予集体或个人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四条 重庆市水利局对评奖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具体包括:

  (一)制定奖励政策。

  (二)颁发奖励证书。

  (三)委托重庆市水利学会组成专家组,对申报科技请奖项目进行评审,评定获奖等次。

  (四)审查重庆市水利学会的评审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围绕水利现代化建设提出的新理论、研究的新技术、发明的新工艺、新装备等,经实施,对推动全市水利行业的发展与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获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创新及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第六条 在组织推广、应用已有的国内外重大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在推广、应用重大科技成果过程中,对已有技术组装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推广应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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