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十项制度(试行)》的通知
(渝水水保〔2004〕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监督管理,确保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充分发挥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特在全市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全过程中推行“十项制度”。现将《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十项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试行中有什么经验和问题及时与市水利局水保处联系。
二○○四年三月一日
重庆市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十项制度(试行)
为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实施和后期管理,有效实施各环节的监督,使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在全市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全过程中推行“十项制度”。
一、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立项报批制
(一)国债水保项目
国债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小流域为单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名义联合向重庆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主管部门上报,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报市级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凡是未经批准立项项目不得纳入国家水保投资项目安排实施建设。
(二)“长治”农发项目
“长治”农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市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会同市农发(财政)部门初审,经流域机构审查同意后,与市农发(财政)部门联合向水利部、国家农发办申报,并附流域机构审查意见,经审批后立项实施。
(三)“长治”基建项目
“长治”基建项目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流域机构水保委办公室提出的项目布局原则和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报流域机构水保委办公室批准即完成立项。
二、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配套资金承诺制
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因此要求立项申报时,将县级财政部门配套资金承诺函作附件。凡是没有附配套资金承诺函的项目,一律不予受理。
三、水土保持生态工程项目劳动用工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