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4〕11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物价局、水利(农机)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渝府令158号)和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调整我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等年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为保障矿井、隧道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为农业抗旱进行的临时应急取水,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取水不缴纳水资源费。
二、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发电取水 元/kw.h;一般取水 元/m3
分类
| 地表水
| 地下水
|
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
|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
| 永川、铜梁、潼南、大足、璧山、荣昌、双桥、梁平、垫江
| 其他区县(自治县、市)
|
一般取水
| 0.08
| 0.06
| 0.11
| 0.09
|
水(火)力发电取水
| 0.001
| 0.001
| 0.001
| 0.001
|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后,水资源费同时进入水价,水价在现行基础上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