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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本办法是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检查供水价格,以及水管单位申报、用户遵守和监督水价所共同遵循的准则。

第二章 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

  第七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区别不同用途分别核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八条 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第九条 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成本、费用由收取的供水水费补偿。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已建成工程的供水价格标准,根据国家水利产业政策的要求和成本补偿、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成本补偿采取重置成本核定;利用贷款、债券兴建的水利工程,在经营期内的供水价格按照运行成本和费用、缴纳税金、归还贷款、债券本息和获得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经营期是指供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在核算成本费用的基础上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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