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价〔2004〕27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水利(农机)局:
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物价局和市水利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和市水利局反映。
二○○四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一)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二)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