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在我市境内“三江”以外河道从事采砂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将河道砂石资源费缴入区县(自治县、市)金库。
第十二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收入列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第42类,“行政性收费收入”4216款“水利行政性收费收入”。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本着取之于河道,用之于河道的原则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河道采砂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河道工程设施的购置、维修和更新改造;河道堤防工程的规划、建设;河道管理规划编制;河道水毁工程修复;河道管理执法监督、宣传、培训;代收手续费支出等。河道砂石资源费支出,填列“一般预算支出”科目中的第09类“水利和气象支出”第0901款“水利行业管理”第090105项“水政执法监督”科目。
第十四条 “三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含委托河段)按规定缴入市金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三江”委托河段的砂石资源费,市级财政以专款形式按收取总额的65%返还河道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财政。
第十五条 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三江”以外其他河道的河道管理砂石资源费,区县(自治县、市)自留80%,专门用于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支出;上解市级财政20%,由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在年终结算时作为专项收入上解。
第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年初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的河道砂石资源费上年实际入库数(含市级返还),结合当地河道管理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编制当年河道砂石资源费年度使用计划,报当地财政部门审定并下达执行。
第十七条 市级统筹安排使用的河道砂石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申报的项目情况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定并下达预算后执行。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强化对河道砂石资源费的管理和监督,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核定河道砂石资源费预算支出,不得截留和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