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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修订《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综〔2004〕10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

  为加强我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水利局
二00四年六月四日

重庆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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