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渝水水保〔2004〕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国土(房屋)管理局:
现将水利部、国土资源部2004年5月31日联合印发的《关于
进一步加强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水保〔2004〕1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落实。
一、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土地开发,开山采石、挖沙取土及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大量增加,对地貌植被和自然景观的破坏加剧,恶化了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由于我市地处三峡库区腹地,生态环境脆弱,地形、地貌大部分以上属山区和丘陵区,因此,加强土地及资源开发水土保持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水利、国土部门对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要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狠抓落实,切实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水利部、国土资源部《通知》落到实处。
二、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土地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都必须按照《
水土保持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规定,编报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制度和水土保持工程“三同时”制度,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在办理土地使用、征用和采矿登记许可时,要严格把关。
三、根据《通知》精神,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开展一次普查工作,对现有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开发中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进行调查摸底。要求各区县要认真抓好这次普查工作,并于2004年8月31日前将普查情况报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