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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渝水水保〔2004〕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市水土保持监测总站,各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

  自开发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以来,经过各编制单位的积极探索和不懈努力,我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平不断提高,极大地推动了重庆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但是,目前重庆市水土保持方案的整体编制质量与水利部的要求和其它先进省(市、区)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质量,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应当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编制必须以水利部颁发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为依据,同时必须按照水利部水保监测中心《关于印发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大纲及报告书技术审查要点的函》(水保监方案〔2002〕118号)的要求执行。

  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格式包括封面颜色、版式、扉页、责任页以及印制等必须按水利部保监〔2001〕15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制作,不得自制格式。

  三、项目区自然、社会经济、水土流失及防治现状等基本概况重点是采用项目区即项目防治责任范围内的资料数据。

  四、水土保持设施系指项目征占用地所有区域内的具有防治水土流失功能的一切设施的总称,包括工程直接占用和被损坏的。调查时要按《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分类统计。

  五、水土保持防治措施要本着“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布局,不仅要制成防治措施体系框图,并要分区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体系应包括主体工程中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工程和水土保持方案新增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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