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开展水利工程供城镇用水价格审批工作的通知
(渝价〔2004〕67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水利(农机)局:
为解决我市水利工程因供水价格严重偏低,致使已建成水利工程无法维持简单再生产,工程老化失修,亏损严重;新建水利工程经济效益评价差,筹融资十分困难的现状,有效利用价格杠杆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提速建设西部供水骨干工程的有关要求以及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水利局印发的《重庆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渝价[2004]27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水利工程供城镇生活、工业用水(原水)价格核定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水利工程供城镇生活、工业用水(原水)价格核定审批工作是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组成部分,也是培育商品水市场,增强水利工程项目业主的筹融资能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加快水利工程基本设施建设,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的必要途径。各区县(市)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价改革工作的领导, 充分认识水价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了解当前水价现状和水价形成机制方面的矛盾和问题,准确把握水价改革的目标、原则及政策要求,切实增强水价改革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价格管理部门牵头,组建工作机构,建立分工负责、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突出重点、明确范围
本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批的重点是为城镇生活、工业提供原水的中型和跨区县(市)的小(一)型水利工程。
根据“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的原则,确定率先在水资源十分短缺的渝西地区推行区域性水价。因此,渝西地区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批范围扩大到所有供城镇生活、工业用水(原水)的水利工程。
三、分工负责、加快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