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级水资源费,由市财政局年初依据上年水资源费实际征收情况和本年计划征收情况确定年度资金安排总额,并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总体分配意见。
第六条 水资源费安排程序:
(一)市级水资源费安排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级征管机构的经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上年末提出具体的建议意见,送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和审核后分配下达资金;
(二)市级水资源费安排给区县(自治县、市)水资源涵养保护及生态修复项目的部分,由区县(自治县、市)市财政局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上年末联合行文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建议意见,送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和审核后分配下达资金;
(三)市级水资源费安排给市级水利部门项目业主的水资源涵养保护及生态修复项目的部分,由市级水利部门项目业主在上年末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具体的建议意见,送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和审核后分配下达资金。
第七条 市级水资源费安排的水资源涵养保护及生态修复项目资金按项目实行专账管理,并按进度据实拨付资金。
第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年终将资金使用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机关、市级征管机构和市级水利部门项目业主的资金使用情况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第九条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资金,严格实行政府采购制度。
第十条 同一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水资源费使用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第十二条 克扣、挤占、截留、挪用、骗取、套取、贪污、挥霍、浪费水资源费的,两年内市级水资源费不予安排资金,并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