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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修改)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财农〔2005〕5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对《重庆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渝财农[2000]158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五日

重庆市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费是指向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资源使用费。

  第三条 水资源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缴分离和分级管理。水资源费当年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水资源费的用途:

  (一)水资源涵养、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工程建设等涵养保护及生态修复项目;

  (二)水资源规划、水资源质量监测、水资源基础技术工作;

  (三)水资源综合管理、水资源费的征收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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