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资源涵养保护及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水资源〔2005〕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
为加强水资源涵养保护及生态修复项目的监督管理,经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水资源涵养保护及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四月六日
重庆市水资源涵养保护及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重庆市水资源涵养保护及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使用市级水资源费安排的水资源涵养保护及生态修复项目,包括水资源涵养、保护、开发、利用、节约、管理等项目。
第三条 水资源涵养保护及生态修复项目由水利部门归口管理。
第四条 水资源涵养保护及生态修复项目必须是纳入《重庆市城镇生活水源地保护规划》的项目及关系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水资源项目。
第五条 水资源涵养保护及生态修复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业主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
第六条 水资源涵养保护及生态修复项目按照项目库管理、项目年度计划管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项目后评价管理的程序进行管理。
(一)项目库管理
项目业主要委托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建设任务、建设规模、建设方案比较、投资概算、主要工程设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和评价及相关的技术图纸。区县(自治县、市)项目业主委托编制的实施方案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水利局审查,市级项目业主委托编制的实施方案由项目业主直接报市水利局审查。市水利局组织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技术咨询后建立项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