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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规范全市小水电开发确权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规范全市小水电开发确权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水电〔2005〕7号)


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市水电中心,市水利投资集团: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小水电资源的监督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渝府发〔2004〕109号)以及《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开发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发改法〔2004〕139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现就规范全市小水电开发确权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小水电开发确权工作

  小水电开发确权工作是适应小水电开发新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加强和规范水能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有效途径。该项工作的开展,对进一步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小水电开发的单位或个人之间的监督关系,明确小水电开发权属管理及市场准入等方面,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各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小水电开发确权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监管,明确职责,扎扎实实开展小水电开发确权工作,以规范和推动全市小水电开发。

  二、小水电开发确权的申报程序

  (一)关于新建小水电项目开发的申报程序

  凡新建小水电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小水电分级管理的建设规模到所管辖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许可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并组织核查、论证,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符合小水电开发条件的,授予小水电开发权资格。在获取小水电开发权后,新建小水电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二)关于在建及拟建小水电项目开发权的申报程序

  凡没有取得小水电开发权的在建及拟建小水电项目,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立即到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开发权许可手续。补办开发权许可手续必须具备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行洪论证报告等相关手续和项目建设有关材料。开发权补办申报程序比照新建小水电项目开发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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