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在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渝水基〔2005〕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市水利投资(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关系到国家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关系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期我市个别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在建设中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为加强我市在建水利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在建水利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必须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意识。各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切实把工程质量管理摆在建设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责任完善质量责任人制度和质量管理制度,自觉地依法加强工程施工质量管理。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任何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包括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或者擅自简化建设程序。不能片面地强调简化办事程序而弱化程序管理,从而影响工程质量。
三、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四制”。未经批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严禁对其所承揽的工程合同内容实行分包、转包。
四、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按照分级负责、分级管理、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参建单位要明确各自职责,层层签订质量目标责任书,做到责任目标分解到位,量化到人。
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能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