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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已成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流失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已成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流失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水保〔2005〕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农机)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01号)要求,为稳定水土保持工作的投入,切实抓好已成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及其上游水土保持防护和治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已成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流失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重庆市已成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流失防治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04〕201号)要求,为稳定水土保持工作的投入,切实抓好已成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及其上游水土保持防护和治理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已成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第二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总装机容量50000千瓦以上的水电站。

  第三条 已成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安排专项资金,并多渠道筹资筹劳,扩大植被覆盖面积,保护水土保持设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水土流失的重点治理工作。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已成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上游地区的水土保持规划,编制小流域或区域综合防治实施计划,并对规划和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 已成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管理或经营单位,应当按年度从收取的水费、电费总收入中提取1%专项资金用于本库区及其上游水土保持防护和治理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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