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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的通知(2005修订)


  (四)单位工程验收阶段的监督检查

  按照规程要求,监督检查质量评定资料及质量检验资料,主持外观质量评定,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参加单位工程完工验收。

  (五)阶段验收阶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阶段验收的质量评定资料及质量检验资料,综合评价阶段验收工程的施工质量,参加工程阶段验收。

  (六)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程验收前的缺陷处理情况,依据完工项目完整的质量资料核定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等级,提交工程项目施工质量评定报告,参加项目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的建议。

  六、工程质量监督资料的整理工作

  质量监督档案工作是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机构必须及时、系统、准确、完整地整理质量监督工作的文件资料,归档立卷。

  (一)质量监督档案应符合规定。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档案必须有专人负责,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和立卷,所有归档材料必须符合档案管理的规定。

  (二)监督体系资料整理。监督机构应对质量监督书、项目站设立和质量监督人员委派、开展质量监督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实施细则和监督计划等资料及时进行整理。

  (三)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监督资料整理。监督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的质量体系核查、项目划分确认、质量检测授权、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查、质量问题的处理、质量核定和评价、质量评定报告、工程验收的各种报告及验收鉴定书或验收签证等资料。

  (四)质量监督其他资料整理。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审批文件、设计成果资料以及工程建设质量的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七、质量监督的权限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具体措施:

  (一)质量抽查情况通报。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活动中,对质量差的单位提出通报批评。工程建设各主体责任方应将抽查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改进,整改完毕后书面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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