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实施阶段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应及时确认工程项目划分和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授权有资质和资格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开展检测工作,适时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监理单位的施工质量控制工作、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行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过程中的服务行为以及材料供应等其他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抄送有关参建单位。问题严重时,及时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和水行政主管部门。(附表6)
(一)确认工程项目划分。由建设(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划分原则,以及相关质量评定表的选用确定后,及时报监督单位审核、确认。并将确认情况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发文执行。
(二)授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授权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资格的检测单位进行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包括工程质量的施工质量检测、施工质量抽检、验收检测)。对建设(监理)单位组织施工、检测、设计等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出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方案及试验装备、人员资格、试验方法及成果要求等进行监督检查。
(三)确认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标准。在主体工程施工初期,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施工、设计等单位根据工程特点共同研究制定出的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项目与质量标准及测试方法,报监督单位审核、确认,并将确认情况通知建设单位。
(四)监督检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是否正常,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设计文件和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对工程使用的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和施工实体工程质量的检查与抽样检测情况,质量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情况,及时组织工程质量评定及验收的情况等。
(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的施工质量控制工作。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重点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质量控制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是否正常,监理规划、监理大纲及监理细则和质量控制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监理人员数量及资格以及专业搭配是否合理,设计文件的审签和规程规范与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对施工关键工序和工程关键部位的旁站监理情况,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构配件、设备和施工工序及施工实体工程质量的抽检和抽查情况,对施工质量检验结果的复核与签证是否及时,质量缺陷与事故的报告和处理是否及时和妥当,是否及时对施工质量进行复核和组织相关验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