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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的通知(2005修订)


  二、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

  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任务后,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特点及重要性等,应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或落实专职质量监督人员。
  质量监督项目站(以下简称“项目站”)按照质量监督机构授权实施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工作。

  (一)项目站人员推荐。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需要由中心站和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建项目站的,在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中心站推荐项目站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并填报项目站人员推荐表(附件3)。

  (二)项目站设立。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由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项目站在授权范围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履行质量监督职责。

  (三)建立项目站规章制度。项目站经批准设立后,应及时制定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质监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三、建设初期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初期,应根据质量监督需要制定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开展对进场的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抄送有关参建单位。

  (一)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监督机构应根据质量监督需要制定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内容、方式及要求,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计划示例见附件4)。

  (二)编制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监督需要,编制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

  (三)核查参建单位质量体系。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时,首先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其他参建单位进场后,需及时对其质量体系及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单位的现场服务体系以及检测单位的质量体系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分别填写检查登记表和核查表,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抄送有关单位(参建单位质量体系情况核查表和体系检查登记表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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