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的通知
(渝水基〔2005〕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操作程序及方法,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渝水基〔2005〕29号)及有关规定,对原《
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渝水基〔200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程序及方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
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同时废止。
二○○五年五月十六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和方法
为确保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切实履行质量监督的职能,有序地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保证我市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依据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特将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和方法作如下规定:
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前,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利工程,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招标。
(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完成工程项目的有关前期审批手续后、在工程施工招标前,主动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按申报监督的要求提交所需要的有关文件及资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件1)。
(二)核定和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审批投资的建安工程量计算质量监督费,根据工程规模确定项目法人单位的质量监督费缴纳形式。大型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确定缴纳计划,按每年年度投资计划,年初一次缴纳当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中小型水利工程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一次性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所有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包括按照工程增加概算的总建安工程量计算所增加的监督费)。
(三)核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质量监督机构在审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申报材料和缴费手续后,核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见附件2),并明确质量监督的工程内容及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