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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
(渝水基〔2005〕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利投资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按照水利部《关于建立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的通知》(水建管〔2005〕80号)及市建委《关于加强两项建筑安全行政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05〕51号)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建立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除继续对投标施工企业的能力(如资质、业绩等)审查外,增加对投标施工企业是否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水利工程的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招投标业务时,应严把资格审查关,对不能出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投标施工企业,一律取消其投标资格。

  二、在我市水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除继续加强对投标施工企业有关人员(如项目经理)的能力(如项目经理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业绩等)审查外,增加对投标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审查,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水利工程的投标、并不得担任相关施工管理职务。

  三、工程项目需要分包实施时,其分包企业也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我局在审查外地进渝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备案资料时,要包括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情况。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能在我市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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