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项目站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开展质量评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核定,参与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十七条 根据《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参与受监督项目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以及有关质量争议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质量监督过程形成完整的书面材料,并归档立卷。
第十九条 完成中心站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项目站工作方式
第二十条 项目站质量监督工作以抽查为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站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应迅速通知有关单位进行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中心站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站工作成果为质量监督报告,采取监督后立即报告与定期报告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掌握受监督项目的质量动态,每月向中心站报告质量监督工作情况。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质量监督人员,项目站可报请中心站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站质量监督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监督员在监督工作中,因不坚持技术标准或严重失职而出现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二)任意扩大或缩小监督范围,致使责任扩大或缩小的;
(三)监督员核验工程质量弄虚作假的;
(四)给质量监督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站的工作经费由中心站从收取的质量监督费中支付,项目站经费开支应符合《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