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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项目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项目站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培训并考核合格;

  (二)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三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 项目站站长除具备第七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工作经历,有一定合同管理知识;

  (三)具有综合协调能力。

  第九条 项目站成员不得在受监督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作人员中聘任。

第三章 项目站的职责

  第十条 项目站对受监督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工作,并承担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站不代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站应建立健全项目站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站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职责制度等规章制度,明确项目站及人员职责,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 在工程建设初期,根据受监督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监督计划、监督实施细则,开展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监督检查工作,并对参建各方的资质等级、派驻现场相关人员的资格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在工程实施阶段,适时检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监理单位的施工质量控制工作、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保证行为、勘察设计单位的施工过程服务行为、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以及材料供应等其他有关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第十五条 在工程实施阶段,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中间产品、设备及工程实体质量的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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