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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项目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项目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基〔2005〕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为进一步加强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项目站的管理,规范项目站的质量监督工作,现将《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项目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项目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重庆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渝水基〔2005〕29 号)、《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渝水基〔2005〕30 号)及有关质量监督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以下简称“中心站”)在重庆市区域内设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以下简称“项目站”)的管理。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设立项目站。项目站可由中心站与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建或由中心站直接组建。联合组建项目站的,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组建项目站必要的质量监督人员。

  第四条 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质量监督机构有参与工程质量监管的职责和义务,并支持项目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为项目站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项目站的人员

  第六条 项目站人员数量按受监督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配置,一般不少于3人。项目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对项目站的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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