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施工前公示是指在工程项目正式开工前,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与工程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投资计划、治理任务及批准的初步设计,在工程项目建设地点显要位置以公示牌形式联合公布《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实施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实施人姓名)、监理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中央补助资金、地方配套资金、群众自筹资金)、投劳数量及分项措施资金补助标准等。公示时间至竣工自验(或年度自验)完毕之日截止。
第八条 竣工自验(或年度自验)后公示是指工程完工后,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自验(或年度自验),并根据验收结果以公示牌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施工单位(或实施人姓名)、实际完成的各项措施的工程量、工程质量、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使用情况、群众自筹资金及投劳数量、群众补助兑现情况、自验结论、工程管护责任单位(人)等。公示10天后,如无重大异议,方可按合同结算工程款。
第九条 施工前未公示的,由市水利局责令其限期公示;竣工自验(或年度自验)后未公示的,上级部门不予通过竣工验收(或年度验收),并由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公示的,暂停 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下年度或下一期国家水土保持工程项目资金安排。
第十条 市水利局对公示制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土保持局和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公示过程中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问题突出的要向工程所在地群众公告。
第十二条 对在公示中弄虚作假或不按公示内容执行的,由市水利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实施资格。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