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公示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水水保〔2005〕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
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实行阳光操作,强化社会监督,提高工程质量,拓展工程效益,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根据水利部《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重庆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公示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水土保持处。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重庆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公示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实行阳光操作,提高工程质量,拓展工程效益,切实服务“三农”,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治理水土流失的积极性,根据水利部《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公示制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长江上中游水土保持重点防治工程、中央财政预算内专项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和世界银行贷款水土保持工程。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市)投资建设的水土保持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公示制(以下简称“公示制”)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公示制纳入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范围,作为工程监督检查与工程竣工自验(或年度自验)的重要内容,并负责本辖区公示制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应向工程项目所在乡(镇)群众公示。
第五条 公示要坚持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并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公示分为工程项目施工前公示和竣工自验(或年度自验)后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