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核查受监督项目参建单位的试验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二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成果是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对其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六章 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照项目审批总投资中建安工程量(包括水保环保工程)收取,具体标准按照物价、财政等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缴纳。大型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确定缴纳计划。每年按年度投资计划,年初一次缴纳当年度的工程质量监督费。中小型水利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一次性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受监督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围主要为: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开支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等。
第七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未按第十八条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五十六条之规定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