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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五)工程实物质量的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实施阶段,应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及工程施工实体质量的检验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具体情况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随机抽检。

  (六)工程质量评定与工程验收阶段质量监督工作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开展质量评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核定,对工程的重要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阶段验收、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出工程施工质量等级的建议。

  (七)工程质量监督资料的整理工作

  质量监督档案工作是质量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督机构必须及时、系统、准确、完整地整理质量监督工作的文件资料,归档立卷。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权限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

  (一)质量抽查情况通报。在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抽查中,对质量差的单位提出批评,并通报质量抽查情况。

  (二)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在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抽查中,监督机构对发现的质量问题,以书面方式通知建设、监理单位。由责任单位进行自检自查,找出原因,进行整改,整改结果以书面方式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三)停工建议。对工程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中间产品或严重违反施工程序或工程实体质量低劣,继续施工将达不到质量标准或留下质量隐患的,监督机构有权提出暂停该工序施工的建议,并通知建设单位,由监理单位签发停工通知令;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复查合格,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具备复工条件后,由监理签发复工通知。

  (四)行政处罚的建议。对施工质量问题严重或不及时整改的或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人员,质量监督机构有权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施工资格、更换人员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等。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二十条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质量检查、质量评定和验收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必须经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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